洪门家法
1] 极刑 行刑手法:凌迟 或刀杀
2] 重刑 行刑手法:活埋或溺毙
3] 轻刑 行刑手法:三刀六洞或四十红棍
4] 降刑 行刑手法:降级或挂铁牌
5] 黜刑 行刑手法:抓去光棍,降入生堂,永不复用
朱琳編著《洪門志》,也沒有談到洪門法庭,不過卻提到“家法”。書載:“洪門的家法,簡單而嚴厲,犯之者,無不按照條款執行,並有‘五刑’的規定,茲舉述如左(下):一、極刑──凌遲,或刀殺;二、重刑──挖坑活埋,或沉水溺斃;三、輕刑──三刀六眼,或40紅棍;四、降刑──降級,或掛鐵牌;五、黜刑──抓去光棍,或降入生堂,永不復用。”
《洪門志》記載的全是洪門會“大房”的資料。洪門共分五房,我國的為“二房三”,即二房與三房合二為一,與大房的可謂“大異小同”。
在我田野調查裡,我國洪門家法並不一樣,共分四刑:1.初刑──罰金花大燭(以金花、大燭向人賠罪)或罰錢;2.中刑──打藤鞭;3.重刑──割身(須見血出);4.死刑──三刀六眼或溺斃(通稱“倒人”或“倒樹”,由草鞋或虎將執行)。
一般洪門法庭設在“公司”內,裡面供奉著“老歲仔爐”(福建話。即老人家爐,其實是“五祖爐”之隱語)。爐前一長案,供審案的“法官”坐,審案者一般由“白扇”主持,也可讓“洪棍”審理,他們坐在椅上面向外,“草鞋”及旁聽者則面向他們,坐在大門牆壁內側,至于“虎將”可要坐在大門外把守了。原告和被告的椅子設在廳堂中,面向著“法官”,如果是從外面綑綁而來者(犯了罪者),須命令跪下。總之,講究文職者面向外,武職者面向內,如同法庭一般。
坐堂審訊者必須祭拜五祖,宣誓忠心辦案,不可徇情枉法。
洪門法庭處理“兄弟”間的恩恩怨怨,以洪門卅六誓章為法律。在二次大戰後最興盛,當時洪門會興旺之處皆設有法庭。除了兄弟,一些非兄弟之外人有時也被帶到這裡審訊。審判的結果,往往對非會中人不利,因為洪門會是極照顧自己兄弟的。由于洪門深藏于地下,政府也難于對付,他們儼如政府中的政府,尤其是沿海漁村一帶,整個村鎮皆受到洪門會管制,洪門法庭就成為人們討取公道之處。
隨著時代的發展演變,洪門會逐漸式微中,洪門法庭也漸少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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